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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10月9日

  (2019)浙0102民初5705号  陈伟荣:本院受理原告张琦与被告陈伟荣、樊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浙0102民初57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2民初5705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3525号  李汪洋、杭州云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三海、鲍炅、杭州利拍档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逐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民商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次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6746号  沈鹏、陈遂:本院受理原告汤其军诉被告沈鹏、郑发春,第三人陈遂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浙0106民初6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3719号  陈加鲁:本院受理原告孔祥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6131、6132号  何建强:本院受理原告葛国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支付违约金,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7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上泗人民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1753号  徐锐:本院对原告罗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阳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徐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和公告费65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4元,减半收取1397元,由被告徐锐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055号  杭州应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博鑫电梯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0108民初305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催3号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邵武天泉橡胶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联合银行浦沿支行号码为4020005130942553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贰零贰零年壹月贰拾壹日,出票人为浙江佑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艺海建材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贰零年柒月贰拾壹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判决:一、宣告邵武天泉橡胶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3094255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申请人邵武天泉橡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82民初1444号  戚袁彬:本院受理的原告章作瑛与被告戚袁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己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0)浙018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戚袁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章作瑛借款本金3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戚袁彬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127民初3269号  方佺:原告倪志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13日下午14:3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破32号之二  2020年9月16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园支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中竹纸品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25日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温州中竹纸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1月18日前,向温州中竹纸品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机场大道5062号德恒律师楼;联系人:陈雨昕,18395998648)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中竹纸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中竹纸品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5日下午14点30分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中竹纸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2773号  王建康、李洪元: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康、李洪元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2787号  邓汶霖、张柏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汶霖、张柏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破51号  2020年9月24日,本院依据钱思华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九亚卫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阳光路天地阳光商务楼5楼,联系人:诸葛诺曼,翁小毅,电话:13806806200、15990797788)担任管理人。温州九亚卫浴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1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温州九亚卫浴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1月25日15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九亚卫浴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九亚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九亚卫浴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002号  瑞安市明恩眼镜加工厂: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金星实业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明恩眼镜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4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259号  朱汉胜:本院受理的原告宋长好与被告朱汉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5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038号  田立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立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6039号  王海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6041号  陈景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景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6042号  马金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金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6043号  金雪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雪微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6044号  李紫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紫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6045号  林晓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晓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6046号  卢晓中: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晓中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6047号  潘小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小千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6048号  周兆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兆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6050号  黄直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直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6051号  王雪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雪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6052号  周长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长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6053号  陈文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6054号  郑思: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思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6055号  温兴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兴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6056号  陈林滔: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林滔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6057号  谢锦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锦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6058号  李福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福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6060号  周翔: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翔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6061号  谢尚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尚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6062号  吴晓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20-10-09 2 2020年10月0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