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304民6066号 陈明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2540号 吴再记、侯阿萍、吴海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再记、侯阿萍、吴海豹、吴再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3666号 朱来忠:本院受理原告付春兵诉被告朱来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481民初1434号 杨全胜: 原告海宁市文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全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杨全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文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38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元,由被告杨全胜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全胜负担(公告费由原告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袁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