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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 浙0591民初1265号   张昌武: 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1265号原告邱玉坤与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相关文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1年1月6日上午11:00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03民初1072号之一   沈富春: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建强与被告沈富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案判决如下:限被告沈富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建强货款2023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2023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4635元,由被告沈富春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660号  刘慧:本院受理原告高克斌与被告沈建军、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3000元及利息58240元;2.本案律师代理费3630元等实现债权费用由二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8日9点00分在浙江省长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2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10-09 2 2020年10月0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