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020)浙0702民初693号 杨霞、武义鸿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与被告杨霞、武义鸿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0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杨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借款本金117743.87元,并支付利息4018.96元及违的金2000元(利息,违约金暂算至2019年6月17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目止,利息和违约金合计标准不得超过年利率24%);2.原告对被告杨霞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562EX的车辆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武义鸿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武义鸿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6元、保全费113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2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霞负担,被告武义鸿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784民初1627号 温州普沃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普沃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永康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普沃机电有限公司签订的《空压机维护合约》于2020年8月8日解除。二、由被告温州普沃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永康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同款人民币39287.6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9287.6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822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522元,由被告温州普沃机电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