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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浙0723破21号  本院根据蒋锦春的申请于2020年9月24日裁定受理了浙江天平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井于2020年9月27日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天平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天平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1月15日前,向浙江天平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中山北路169号中山大厦7楼706室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张律师15267927425.黄律师13516906099,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天平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天平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天平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10月2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4日(星期二)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1868号  朱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0日上午8时40分在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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