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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浙0726民初1584号  金增良:本院受理原告蒋小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1613号  蒋小宝:本院受理原告吴延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1919号  罗福求:本院受理原告于炳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浦江县杭坪镇石宅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于炳红货款计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于炳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950元,由被告浦江县杭坪镇石宅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2917号  王文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917号财产保全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洪惠昌、张君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月13日9:00在仙华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10-13 2 2020年10月1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