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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 浙0726民初2129号  黄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全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0日上午8时50分在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1867号  孟连土:本院受理原告沈慧益与被告孟连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18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沈慧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3905号  王利萍: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3905号原告陈晗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0日)。被告王利萍归还给原告陈晗借款人民币55000元,以5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0年12月3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102民初830号  王斌、柯山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102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丽水市晶艺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17日为10676.98元,此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斌、柯山虹对上述第一条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7元,由被告丽水市晶艺饰品有限公司、王斌、柯山虹负担;公告费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井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10-13 2 2020年10月1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