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摩托撞上景区卡口横杆不幸身亡 家属告景区被法院驳回
通讯员 徐强 毛诗涵
本报讯 近日,丽水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驾驶员李某违反交通规则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缙云县仙都景区时,撞上景区卡口横杆导致死亡。李某家属起诉景区要求赔偿,被依法判决驳回。
2019年7月6日,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缙云县大源镇驶往县火车站方向。当日12时许,途经仙都景区南卡口路段时,撞上景区卡口横杆,随后撞向路边反光圆桶跌倒。2019年7月8日,李某因伤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母亲、妻子与儿子将仙都风景管理中心诉至缙云县法院,“景区设置卡口,管理不到位存在过错”,要求景区承担交通事故30%的责任,即赔偿18万余元。
被告仙都风景管理中心辩称,因仙都创建5A景区需要建设卡口,合理合法,而且案涉卡口设计、施工均按规范执行,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投入使用,并不存在任何瑕疵;导致李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与卡口设施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李某自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路段视线较好,路面设置有2条减速带,道路中间设置有反光隔离桩和标志牌、道路两旁放置反光圆桶,卡口的反光横杆上挂有限速5KM的交通标志,以上标识足以引起机动车驾驶员的注意,并减速缓慢通过。卡口横杆的远端亦预留了一定宽度供行人、非机动车及二轮摩托车等通行。李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事发路段时未注意道路情况变化,特别是在行经减速带明显感觉到振动的情况下,仍未明显减速并靠右慢行。行经减速带后,李某不但未及时观察前方道路情况,还将头部偏向自己的左前方,终因制动不及时撞向卡口横杆并失去平衡再撞向反光圆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缙云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丽水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车辆时,应头部端正、两眼向前平视,看远顾近注意两边。
然而,根据记录案涉事故经过的事发路段视频,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案涉事故路段过程中,在进入警示区域后特别是靠近卡口前,头部一直明显偏向自己的左前方,不仅在途经2处减速带时没有明显减慢速度,且基本无视景区在卡口前面设置的警示标志牌、道路中间反光隔离桩、道路两旁反光圆桶以及卡口反光横杆上的限速交通标志,终因刹车和躲避不及撞向卡口横杆导致案涉事故发生。
景区在案涉卡口前采取的警示措施已足以引起机动车驾驶员注意,景区的行为亦与案涉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李某未安全、文明驾驶是案涉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