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503民初117号 冯利(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镇北李家河村李家河105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褚亚芬与被告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利返还原告褚亚芬借款119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11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8日起, 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限被告冯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冯利负担原告褚亚芬因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产生的诉讼代理费3000元;限被告冯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40元,公告费250元,合计2990元,由被告冯利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03民初1068号 王怀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浔生林水果店与被告王怀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怀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浔生林水果店价款34562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南浔生林水果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64元,由被告王怀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1967号 秦思勇:原告朱刚与被告秦思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