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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发生法律效力。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1破3号之二  2020年9月30日浙江德清华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积极处置资产,主要资产均已处置完毕,债权已审核完毕,且管理人制作的《浙江德清华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终结浙江德清华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于2020月5月20日依法裁定宣告浙江德清华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现该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主要工作已结束,且债权人已表决通过《浙江德清华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德清华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3破19号  本院根据本院执行局移送、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的申请,于2020年9月21日裁定受理金华市恒利彩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25日指定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市恒利彩印有限公司管理人。你单位应在2020年11月13日前,向金华市恒利彩印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18号创新大厦5楼(工行楼上)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邮编:321000;申报联系人:胡春明15757821374、吴芳鑫17857094739],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3日(周一)上午9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4196号  江小挺、江灵志: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4196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01月07日)。一、判令被告江小挺偿付全部本金87934.91元、利息17412.87元,合计人民币金额105347.78元及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三、判令被告江灵志对被告江小挺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1年01月08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10-14 2 2020年10月1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