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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10月15日

  (2020)浙0108民初1815号  杭州百城创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穆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百城创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2159号  张凯: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饶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21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2671号  杭州市滨江区百琪美容美发店、张珂:本院受理原告陆钧、章剑蓉诉被告杭州市滨江区百琪美容美发店、张珂、张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张国华提交的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证据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4651号  周维晓: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4651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4698号  沈新龙、张和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4698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0)浙8601民初1385号  张伟国:本院受理原告马或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0)浙8601民初419号  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史大兴、裹然速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慧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三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史大兴、裹然速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慧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860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 浙0112民初1844号  李玉环(浙江省建德市大洋镇高垣村): 本院受理原告郑仁苗诉你买卖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李玉环应支付原告郑仁苗货款4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208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12日,此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仍按照月利率0.5%的标准继续计算至货款付清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李玉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72元,合计1162元,由被告李玉环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1破16号  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裁定受理宁波麦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27日指定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麦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27日前向宁波麦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371号紫荆汇办公楼27层:邮政编码:315200;联系人:万婷婷:联系电话:15990211072)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麦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麦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月4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镇海区光大路8号)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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