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481民初5809号 绍兴市唯依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张海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豹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唯依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张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绍兴市唯依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363374.0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二、被告吴兴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21年1月19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杨海达、范叶华、蒋明弟,杨海达担任审判长。
海宁市人民法院(2019)浙0481破11号之二 2019年8月2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无锡汇美牛仔布织造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海宁市诚顺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海宁市诚顺服饰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9月15日除2932.14元款项外无其他破产财产,但负债已达6113178.69元,本院认为,债务人海宁市诚顺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破产财产不足偿付破产费用,已达到破产条件。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海宁市诚顺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有正当理由,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裁定宣告海宁市诚顺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海宁市诚顺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海宁市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1368号 周幼萍:本院受理原告傅正校与被告周幼萍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周幼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傅正校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傅正校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周幼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0年9月8日第10版刊登的海宁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1民初4494号,内文开庭地点“本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应为“浙江省第四监狱”,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