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26民初2796号 董芳:本院受理原告于军进与被告量芳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限被告董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于军进货款22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28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损失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董芳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 浙0825执清1 号
本院根据张永奇、赖建芳的申请于2020年10月12日裁定受理张永奇、赖建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担任张永奇、赖建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管理人。张永奇、赖建芳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1月15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北大道505号印象西城4楼、5楼,联系人:吴逸聘,联系电话: 0570-3672239)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266号 楼佳程:本院受理原告张延与被告楼佳程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限被告楼佳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延借款本金65000元,本案受理费14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76元,由被告楼佳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