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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020)浙0411民初2820号  朱丹新:本院受理原告罗明华与被告朱丹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2262号  顾成林:本院受理原告杨峰与被告顾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70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7年9月2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月7日上午9时4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民初1883号  胡芬芬:本院受理原告朱冬花与被告胡芬芬、蒋国红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赔偿款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10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全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受疫情的影响,导致审判人员及当事人无法到浙江省之江监狱参加诉讼。故本院曾于2020年5月20日依法作出(2020)浙0784民初188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现疫情已经好转,故本案恢复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月28日上午09:00,开庭地点在永康市江南司法所。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2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10-16 2 2020年10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