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020)浙0726民初1498号 张江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498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撒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1676号 钟劲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67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2111号 张林劝: 本院受理原告金宏震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2185号 黄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被告黄曦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曦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7820.94元及截至2020年3月30日的利息893.77元、费用1155.44元,并支付以本金7820.9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20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费用、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利息、费用、违约金、律师代理费合计以月利率2%为限)。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30元,由被告黄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