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82民初12899号 安昌杰: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春东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昌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29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月7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1989号 陈敬长: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敬长、林冬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敬长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4994.47元及截至2020年4月1日的利息9199.52元、其他费用3128.69元,并支付以本金94994.4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费用;被告林冬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林冬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敬长追偿。案件受理费24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陈敬长、林冬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72民特286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宝法申请宣告王金标死亡一案。申请人王宝法称:其与被申请人王金标系父子关系。王金标受雇于浙江宁波籍“利佰达5”轮担任水手。 2018年9月26日0255时,王金标随船在福建省长乐东洛岛东北2.6海里水域遇险沉没,落入水中,落水后虽经福州海上搜救中心搜救无果,经多方搜救,仍未发现踪迹。下落不明人王金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王金标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王金标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王金标的有关情况,向本院报告。
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