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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金盾

法院公告

2020年10月27日

  (2020)浙0783破16号

  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晨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晨昊电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等主要高管均无法联系,其也没有提供印章、账册、文书等任何资料。同时,经管理人查询,债务人也无不动产、动产等财产,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晨昊电子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裁定宣告东阳市晨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晨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31号

  东阳市梦妮袜业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东阳市梦妮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胜的申请,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浙0783破申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市梦妮袜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3日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梦妮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东阳市梦妮袜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收到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梦妮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三楼,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杜钦,联系电话:0579-86690060)申报债权。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0日13时5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5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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