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0月30日
(2020) 浙0726民初1941号 邱国平:本院受理原告洪国清与被告邱国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邱国平支付原告洪国清加工款116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9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 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2135号 季顺年、杨丽珍: 本院受理原告蒋冠星诉你们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2291号 陈年:本院受理原告郑晨鸿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301号 吴添天:本院受理原告朱燕群与被告吴添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江文忠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月18日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1021破40号 玉环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周法成的申请,于2020年9月24日裁定受理台州环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0月9日指定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担任台州环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台州环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1月29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长兴路191号;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邮编:317600;联系电话:15088965665,15988902338;联系人:张金谷、陈长辉)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系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环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2月4日9时00分在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玉环市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1408号 朱峰: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峰、黄爱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朱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9925.86元及截至2020年1月1日的利息17648.58元、费用99.85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黄爱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黄爱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峰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50元,由被告朱峰、黄爱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2524号 郑受成:本院受理原告郑受亨与被告郑受成、章菊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受成、章菊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4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24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950元,由被告郑受成、章菊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22破23号 本院根据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市玉成君辉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三门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台州市玉成君辉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案债权申报期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台州市玉成君辉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上述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总商会大厦七楼;联系电话:18758615009;联系人:金心远)。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市玉成君辉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三门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请携带相关身份证件。三门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