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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确认遗嘱生效通知函

  朱仲厂:

  您好!

  近日申请人张松良、张梅、张伟庆持遗嘱人张奇麟、朱雪茎于1997年8月15日在原杭州市西湖区公证处所立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97)杭西证(民)字第701、702号]向我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要求继承杭州市九莲新村28幢98单元205室房屋。我处受理了上述申请,现公告通知您,如您手中有以下证明材料之一足以影响到该公证的办理,请您于2020年11月12日之前向我处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遗嘱人张奇麟、朱雪茎仍然生存的证据。

  二、遗嘱中所涉财产不是遗嘱人所有的证明。

  三、遗嘱人在本公证遗嘱之后另立其他公证遗嘱。

  四、遗嘱人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

  五、法定继承人中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六、公安机关出具的遗嘱受益人为继承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的证据;法院出具的遗嘱受益人遗弃被继承人或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生效证明或在审证明。

  七、法院提供的您已就被继承争议予以诉讼立案的通知书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争议立案证明。

  八、遗嘱中附有遗嘱受益人必须履行的条件,而遗嘱受益人并未实际履行该条件的,请您参照第七条提供相关法院立案证明。

  九、其他足以影响上述公证办理的证明材料。

  如果您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向我处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只有异议主张而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我处将按期根据遗嘱公证书内容出具相关公证书。

  联系人:汤女士

  联系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231号广厦锐明大厦南二楼

  联系电话:0571-88832402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

  2020年10月30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确认遗嘱生效通知函 2020-10-30 2 2020年10月3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