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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花式”支付百万购买商铺 不料商铺未交付就被出租

法官:解除合同,赔偿增值损失

  通讯员 王笑徐 巧玲 

  与房产公司签订《商铺买卖前期协议》,约定分期支付购房款,却在3年后发现自己购买的未交付的商铺,已被抵押并租了出去。

  购买商铺的林先生于是起诉房产公司,请求安吉县法院判令前者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和赔偿房屋增值损失。近日,该案宣判。

  2013年9月,安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推出认购购物卡可抵房款和优先选房活动。林先生于是花费2万元,认购了10张购物卡,后又按约支付了102万元房款。

  2015年6月,双方签订《商铺买卖前期协议》,就房产的价格、位置、付款方式、交房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房地产公司承诺于2017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

  2015年7月,林先生再次支付65万元购房款,房地产公司向他出具承诺书,承诺尽快办理《预售许可证》。

  然而,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商铺已于2018年3月竣工验收,之后被房地产公司出租给第三人并以此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但《商铺买卖前期协议》上所约定的内容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应具有的部分主要内容,且原告已按协议约定支付购房款,符合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双方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应属有效。

  双方至今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原因,此前系被告违反约定、违背承诺未办理《预售许可证》,后在条件成就时仍不与原告签订合同、交付房产,此系房地产公司根本违约。

  近日,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返还林先生购房款16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及赔偿案涉商铺增值部分的损失79.573万元及评估费1.6183万元。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花式”支付百万购买商铺 不料商铺未交付就被出租 2020-11-03 2 2020年11月0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