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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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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年11月4日

  (2020)浙0102民初2675号

  宋晓东: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4破19号之一

  2019年12月20日,本院裁定受理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月6日指定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2020年10月21日,本院根据中业公司的申请裁定自2020年10月21日起对中业公司重整。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242号

  潘荣林: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宇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9240号

  杭州领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物产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领峰贸易有限公司、刘晓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浙0106民初9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596号

  范建新:本院受理原告陈勤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1926号

  沈子松、郭建忠: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米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浙0106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5132号

  刘春、裘云娣:本院受理原告徐民生、徐重阳、徐友好、徐建华与你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106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665号

  杭州高格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巍巍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你方返还未消费的预付款项1906.57元;你方赔偿违约金30%,计571.97元;你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5265号

  黄伟: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5265号原告张涛与被告张淑卿、第三人黄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补充证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6340号

  浙江龙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大希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西湖法院27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105号

  付曲、沈阳星启金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付川: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曲、沈阳星启金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靖、付川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0)浙0108民初2105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833号

  杭州蚂蚁解尝科技有限公司、管文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楼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蚂蚁解尝科技有限公司、管文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撤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8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8601民初504号

  杭州意途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豪盛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清海、杭州意途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豪盛广告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860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0)浙8601民初764号

  杨国勤:本院受理原告李红卫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8601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0)浙0281破45号

  本院根据詹绍兰的申请于2020年9月28日裁定受理雪骢(宁波)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28日指定中会华(宁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雪骢(宁波)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雪骢(宁波)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6日前,向雪骢(宁波)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南路289号明州商务大厦301室,中会华(宁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政编码:315100;联系人:陈秀芝,联系电话:18258743895;屈龙跃,联系电话:13819874811/0574-278556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雪骢(宁波)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雪骢(宁波)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12月11日9:00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681民初15920号

  洪仁发:本院受理原告徐鲁均诉被告洪仁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定于2021年1月28日9:00在本院第三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浙0921民初1296号

  鲁增光: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明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现住址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风险提示、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限你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2月24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衢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2711号

  刘华、罗文君:原告温州文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3113号

  杨传友、杨传彬:原告钟锦山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3417号

  郭盛春、卢致强、卢斌: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5民催1号 

  申请人瑞安市宇泰标准件有限公司因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瑞安市宇泰标准件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汇票号为4020005120591883、出票金额为120000元、付款行为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洞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票人为浙江迪特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瑞安市宇泰标准件有限公司。 三、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5民初461号

  黄金龙:本院受理黄国钗与被告黄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5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国钗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借款本金1 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8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3月7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利息13万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24民初5711号

  杭州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旅楠溪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10000元押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答辩期满后,本院定于2021年1月29日8时30分,在岩头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追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3314号

  陈平:本院审理原告陈志华诉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3467号

  袁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管志良、袁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3470号

  汪国民: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旺顺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1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汪国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旺顺石材有限公司价款26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元,由被告汪国民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汪国民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汪国民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24民初3696号

  嘉兴市泛鑫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海盐广源包装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泛鑫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法律文书。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0456.49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230456.4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20年6月12日起算至付清之日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218号

  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安吉临港经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与被告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于2021年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2破31号

  本院在(2018)浙0702执1301号执行案中,发现浙江金华聚宝真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0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浙江金华聚宝真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号豪森智慧谷别墅2幢金兰律师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868828301。

  浙江金华聚宝真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金华聚宝真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2月11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金华聚宝真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2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法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23破23号

  本院根据丽水市庞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0月26日裁定受理了浙江宏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0月28日指定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宏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宏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2月10日前,向浙江宏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018号新融大厦17楼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吴律师13646795276、陆律师13516919322,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宏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宏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宏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11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7日(星期四)下午2时15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1501号

  杜伟荣:原告金德星与被告杜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杜伟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金德星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被告杜伟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2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4890元,由被告杜伟荣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2653号

  李法多:本院受理原告胡通如诉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李法多归还居间费用260万元,并赔偿利息791312.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总计791312.5元,要求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于2021年1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026号

  蒋桂琴:本院受理原告应玲巧与被告蒋桂琴、赵庆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蒋桂琴、赵庆君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7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两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蒋桂琴、赵庆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119号

  徐铭:本院受理原告张小丽诉被告徐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3160号

  陈正尧:本院受理原告林新华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正尧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林新华货款人民币817500元并赔偿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80元,由被告陈正尧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4298号

  林玲芳: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4298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01月27日)。1、判令被告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余额26427.12元,本金18794.89元,利息3469.33元,违约金4162.90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0年5月7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1年01月28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0-11-04 2 2020年11月0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