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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11月12日

  (2020)浙0784民初1688号  李应:本院对原告楼灵肖与被告李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应支付原告楼灵肖货款1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8元(预收385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应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民初5809号  武义县东升电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飞友与秦操、武义县东升电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由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交通费、车辆修理费、评估费、停车费、施救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512783.62元。2、由被告三在保险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3月9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885号  郑光华:本院受理原告博国柱诉被告郑光华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2335号  傅卫良:本院受理原告柳锡海诉被告傅卫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2498号  邓德平: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雄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邓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雄富货款10773元及利息损失(以1077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23号  本院根据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8月13日裁定受理浙江浦江鑫华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华煤炭")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16日指定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鑫华煤炭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11月16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营业执照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鑫华煤炭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2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88-8号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三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张律师;联系电话:0579-8938653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鑫华煤炭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鑫华煤炭的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鑫华煤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1081破53号  温岭市人民法院根据台州洪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9月29日裁定受理浙江鑫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0月29日指定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鑫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鑫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2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长兴路191号;联系人:张金谷、陈长辉15088965665、15988902338)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系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鑫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鑫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所有资料,因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2月21日9时30分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二楼会议室召开(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横湖中路198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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