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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苍人社监理决字﹝2020﹞5号

  被处理人:苍南县连佳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绳科 地址(住所):苍南县灵溪镇山海小区1-3幢1楼101-106号 2020年8月27日,接信访件称位于灵溪镇山海小区1-3幢多拉生鲜超市(苍南县连佳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经联系,信访人章上团于9月2日来我单位反映具体情况。经查明,你(单位)在从事互联网销售、食品经营等生产活动中,作为劳动用工主体,在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26日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章上团劳动报酬1463元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0年9月8日对你(单位)涉嫌对劳动者章上团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一案立案调查。2020年9月8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苍人社监举字〔2020〕16号),要求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供劳动者章上团工资支付凭证等有关证据材料,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2020年9月15日,劳动者庄杰、鲍宗豪向本机关投诉称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共计4566.4元。本机关于2020年10月9向你(单位)开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苍人社监令字〔2020〕13号),责令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支付章上团、庄杰等3名劳动者劳动报酬6029.4元,你(单位)仍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章上团、庄杰等3名劳动者劳动报酬。以上违法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处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被处理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2、《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3份、章上团、庄杰等3名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投诉人身份信息。 3、章上团、庄杰等3名劳动者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聊天记录1份,该证据证明投诉者与被处理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0年11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苍人社监理先告字﹝2020﹞5号),将本机关拟作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理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告知了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理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之规定,经本机关研究决定,对被处理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责令向章上团、庄杰等3名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共计陆仟零贰拾玖元肆角(即6029.4元)。   2、责令按应付劳动报酬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章上团、庄杰等3名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共计叁仟零壹拾肆元柒角(即3014.7元)。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处理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苍南县灵溪镇府东小区11幢1楼 邮政编码:325800 联 系 人:张书勤、陈亮   联系电话:0577-59972601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19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0-11-19 2 2020年11月1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