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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市井事

怕要不回钱,改了改证据

钱没要成反被罚5000元

  通讯员 方林 

  本报讯 证据原件与起诉时提供的复印件不一致?近日,淳安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童某因篡改证据,被法院罚款5000元。

  童某诉称,2016年7月3日,被告章某以工地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因章某未能如期返还借款,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赔偿损失。立案后,法院向章某送达了副本及传票等材料。

  庭审当天,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庭上,童某向法庭提交了1份借条原件,法官发现童某提供的证据原件与其起诉时提供的复印件不一致。

  法官询问童某原因,童某承认,自己了解到借条的期限只有两年,因担心案件超过诉讼时效钱拿不回,擅自将该借条原件上的还款时间由“2016年”改成“2018年”,但其起诉时提供的复印件是篡改前复印的。

  此后,童某承认错误,并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认为,童某篡改证据的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但鉴于其认错态度较好,故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目前童某已缴纳罚金。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06 怕要不回钱,改了改证据 2020-11-20 2 2020年11月2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