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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公 告

  龙(消)催字〔2020〕0005号

  杨碧娥(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潮埠村戍潮中路18号)

  我大队于2020年2月1日作出的《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为 (龙(消)行罚决字〔2020〕0011号)。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义务,而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大队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及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大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在7日内到我大队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龙(消)催字〔2020〕000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1月20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公 告 2020-11-20 2 2020年11月2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