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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为何最后能握手言和?

检察院出手扶正“友谊小船”

  本报记者 蓝莹 通讯员 董佩佩 见习记者 杨依依 

  本报讯 30万元借款,多年断联,昔日好友形同陌路……近日,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经过多番调查核实和调解,终于将这艘倾覆的“友谊小船”扶正。

  2010年10月,郑一(化名)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郑二(化名)借款3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郑二仅收到部分利息。2018年10月,郑二向龙湾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郑一未出席庭审。后法院向郑一公告送达了判决书。2019年2月,郑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郑一出行购票受阻,才知道自己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诉讼结果,于是向温州市中院申请再审。再审中,他否认借款事实,同时提出借据日期有笔迹变更。中院认为,借据证明力较强不可否认,同时郑一并未提供篡改日期的笔迹鉴定证据,遂驳回郑一再审申请。随后,郑一向龙湾区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经调查取证,通过对照分析,证实了郑一有向郑二借款的事实,且借据上的“2016年”中的“6”字确有更改痕迹。

  查明真相后,若直接作出监督决定,案件再审,原判决会被撤销,一方面郑二的30万元得不到法律支持,另一方面郑一被列为被执行人的两年均未还钱,双方矛盾会因此激化。检察官再次找到双方沟通调解,但双方互不退让。

  龙湾区检察院充分借助龙湾区矛调中心多部门联动的优势,邀请双方当事人所在街道的人大代表、金牌人民调解员,举行温州市首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就案件部分事实达成共识:郑一承认从郑二处借到了30万元,郑二也承认借据日期存在人为变造的事实。

  在检察官多次调解下,近日,双方当事人再次来到矛调中心调解室,现场签署和解协议,郑一承诺作出适当补偿,郑二也表示息诉息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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