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2月15日
(2020)浙0106执恢411号
孙向东: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向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杭州皓丰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皓丰鉴评2020第06-S54号(2020)杭西法评委字第213号评估报告和本院(2020)浙0106执恢4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杭皓丰鉴评2020第06-S54号(2020)杭西法评委字第213号评估报告载明:浙G0Z087旧机动车辆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0080元。(2020)浙0106执恢4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孙向东名下车牌号码为浙G0Z087机动车辆。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1507号
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472号
西藏天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天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西藏天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20038.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20038.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662元,由被告西藏天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238号
杭州拿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拿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21年3月15日9时0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724号
杭州每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郑幸苗诉被告杭州每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内,本案于2021年3月3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033号
杭州港昌科贸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港昌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内,本案于2021年3月3日9时0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12民初1814号
杭州和讯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被告杭州和讯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款项 87716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877162.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从 2020年 5月 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 440832.28元)。 如果被告杭州和讯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12572元,减半收取 6286元,由被告杭州和讯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和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6409号
陆刚蔡、江奇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陆刚蔡、江奇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6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4751号
温州市鹿城区市中蒂莉娅摄影店: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碎欢诉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市中蒂莉娅摄影店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4751号民事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446号
林海敏、第三人张秀花: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国与被告林海敏及第三人陈荣飞、张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林海敏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向第三人张秀花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7561号
汪昌盖: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三形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昌盖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27破26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根据徐象雷的申请,裁定受理苍南县浦发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经法定程序指定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担任苍南县浦发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月13日前,向管理人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建设大厦26层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詹瑞丰、蔡晓洪(联系电话:18858879339、13515777857)]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月20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83破16号之二
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浙0383破1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经债权人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规则版)制作的《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6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
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财产预计实施分次分配,本次分配为第一次分配,实施分配款项以货币方式汇入各债权人确认的银行账号,本次分配总额为人民币8073970.81元,债权人户数10户,债权总额为人民币42404558.02元(含诉讼费、执行费等)。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1695号
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价款22216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3125元,合计2652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280 元,公告费 560 元,合计诉讼费5840 元,由被告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 0503 民初 2539 号
吴亚萍,女,1973 年 2 月 7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陆家湾村官田圩 40 号:本院受理原告蒋建华与被告吴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 5 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算,自 2017 年 8 月 22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代理费人民币 2000 元;3 、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本案于2021 年 3 月 19 日上午 9 时 00 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4179号
刘西飞: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凯阳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西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417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西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凯阳针织有限公司款项15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西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凯阳针织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减半),由被告刘西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8564号
张娟:本院受理章美芳诉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916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3月2日9:3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8574号
张娟:本院受理金伟涛诉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296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3月2日9:2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617号
徐荣斌、徐爱娟: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忠与被告徐荣斌、徐爱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2617号的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徐荣斌、徐爱娟共同归还原告陈永忠代其二人偿还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息51539.21元;二、由被告徐荣斌、徐爱娟归还原告陈永忠代其二人支付的执行费、诉讼费、保全费4639.76元;三、由被告徐荣斌、徐爱娟支付原告陈永忠代偿款利息(以56178.9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上述三项限被告徐荣斌、徐爱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188号
郑期学、郑球蓉: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修意、郑修康、郑期学、郑球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郑修意归还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代偿款73624.1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73624.1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90元,由被告郑修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202号
周必生、朱新红: 本院受理原告浦江东汽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必生、朱新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2202号的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原告浦江东汽备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3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1破13号
2020年7月6日,本院裁定受理兰溪市欧诗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兰溪市欧诗璐鞋业有限公司未移交公司相关财务账册、账簿等财务资料;经管理人尽职调查,未查询到债务人可用于清偿债务财产,无财产偿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经管理人履职调查,未发现债务人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符合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第1款及第120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裁定宣告兰溪市欧诗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兰溪市欧诗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1破20号
2020年7月17日,本院根据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本院执行局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裁定受理兰溪市飞马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兰溪市飞马贸易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9日在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为橡胶制品、纺织品、汽车零配件、拖拉机配件、五金、速筑工程车配件的购销。2020年9月2日,本院召开兰溪市飞马贸易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无债权人、债务人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或和解申请。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兰溪市飞马贸易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1054447元,负债总额为22119226.77元。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兰溪市飞马贸易有限公司资产及负债情况,其资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重整或和解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裁定宣告兰溪市飞马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1破21号
2020年7月17日,本院裁定受理兰溪市梦婕玩具塑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兰溪市梦婕玩具塑胶有限公司未移交公司相关财务账册、账簿等财务资料;经管理人尽职调查,未查询到债务人可用于清偿债务财产,无财产偿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经管理人履职调查,未发现债务人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符合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第1款及第120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裁定宣告兰溪市梦婕玩具塑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兰溪市梦婕玩具塑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4911号
郏云鹏: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4911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永江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3月9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丁永江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150016.15元(其中本金114989.19元、截至2020年9月1日利息34926.96元、费用100元),及自2020年9月2日至实际偿还日按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被告郑云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用及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3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楼梅玲(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荆州村678号):本院受理原告叶民雷与被告楼梅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121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楼梅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叶民雷货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青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