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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说法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余人社监处字〔2020〕 0001号

  当事人:杭州兴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办公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钱峰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41875673T(1/1)

  2019年09月23日,本局接到罗建富投诉杭州兴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反映当事人拖欠其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的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41000.35元。遂报,经批准后立案调查。

  现查明:罗建富于2017年10月10日进入当事人处工作,从事技术工作,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底终止。当事人拖欠罗建富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的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41000.35元。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底终止,当事人至今仍未支付罗建富劳动报酬人民币41000.35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依据《劳动监察保障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之行为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杭州兴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劳动者罗建富劳动报酬人民币肆万壹仟零叁角伍分(¥41000.35)。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6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0-12-17 2 2020年12月1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