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2月24日
(2020)浙0102民初4371号 曹龙:本院受理原告祝珠友与被告浙江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曹龙、蔡国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下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4647号 廖炜航: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廖炜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4647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9日上午09时30分在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7531号 黄华德:本院受理原告郑晓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 月1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上泗人民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6民初7769号 杭州和木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7769号原告杭州珈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和木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欣航家具有限公司、刘定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0日下午14:30在本院27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6民初7963号 柳丹: 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7963号原告杭州纵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柳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0日下午14:50在本院27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6民初7980号 刘银阁: 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7980号原告优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银阁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0日下午15:00在本院27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6民初8153号 涂坚: 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8153号原告陈龙与被告涂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0日上午9:30在本院27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6民初8167号 沈炜锋: 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8167号原告钱源与被告沈炜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0日下午14:40在本院27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初8993号 杭州泰辉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沛丰广告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 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笕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061号 陈麒祥、葛洪刚: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鼎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麒祥、葛洪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鼎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136号 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宋奇倚、肖莉与被告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235号 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肖博文、肖莉与被告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553号 张海进:原告张海媚与被告张海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051号 杭州新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秦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杭州新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秦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116号 义乌市星眸电子商务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未来穿戴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星眸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3月3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189号 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毛苏明、程春芳诉被告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9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206号 陈昌林浙江滨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林文豪:本院受理原告庄铭宇诉被告陈昌林浙江滨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林文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进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17日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2民初1489号 邵国良:本院受理原告顾忠顺与被告邵国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8601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9)浙0206破25号 2019年12月10日,本院根据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北仑佳盈纸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宁波北仑佳盈纸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宁波北仑佳盈纸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宁波北仑佳盈纸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裁定终结宁波北仑佳盈纸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破83号之二 2020年12月14日,本院根据李天勇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路鑫童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21日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该公司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温州路鑫童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月29日前,向温州路鑫童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联系人:陶宏桥;联系电话:13957799733)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路鑫童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路鑫童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2月3日下午14点30分在第19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路鑫童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民初286号 龚国花:本院对原告巨日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国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1764号
叶永钦(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411174815)、章立仁(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409152831)、章瞻瞻(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906292822):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永钦、章立仁、章瞻瞻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民二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立即发生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2950号 杨继斌: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攀与被告杨继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7472号 张清清、胡奇峰、张作娒:本院受理原告郑洪桃与被告张清清、胡奇峰、张作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27民初6190号 林祥国: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智信堂参茸有限公司诉你及台州市椒江区杏林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共同立即偿还货款313775.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暂计5000元(按本金313775.5元,自起诉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定于2021年4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3043号 张春霆: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王江泾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张春霆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2760号 曹建军: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诉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11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4145号 应海良:本院受理原告陈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41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 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陈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481民初4476号 唐文婷: 原告海宁市迪芙兰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文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44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被告唐文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迪芙兰服饰有限公司货款62820元,并支付利息(以62820元为基数、自2020年 7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481民初4549号 宗奇恒、曹晓庆: 原告朱俊杰与被告宗奇恒、曹晓庆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45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被告宗奇恒、曹晓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俊杰代偿款47733元,并支付自 2019年 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481民初4721号 韩培光: 原告徐俊炎与被告韩培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47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被告韩培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俊炎借款3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481民初4748号 郑伟国: 原告张红娜与被告郑伟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47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被告郑伟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红娜货款2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 23000元为基数,自 2020年 7月 2 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红娜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30号之一
申请人:东阳市鼎鼎国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1月20日,东阳市鼎鼎国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东阳市鼎鼎国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3日成立,公司已处于停业状态,公司前期因经营范围不符一直未经营,后于2017年11月变更经营地址为东阳市汉宁西路223号,又因消防不能达标,一直未能正式经营,前期不断的投入支出最终又不能正式营业致使公司负债累果,后资金链断裂。因无法支付房租费,房东强行拿回经营场地并处置公司留在场地的财产,现公司已无任何财产,因此,债务人已无产可破,无法支付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东阳市鼎鼎国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东阳市鼎鼎国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东阳市鼎鼎国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东阳市鼎鼎国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东阳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民初4243号 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村科源路58号二楼);蒋伟林(住浙江省兰溪市水亭畲族乡水亭村下蒋3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8108221616):本院受理原告沈修顶与被告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伟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沈修顶装修款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蒋伟林对上述款项在7万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上述第一、二项款均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伟林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450元,由被告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4民初6831号 林玉品:本院受理原告吴晓锋与被告林玉品、黄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林玉品归还原告吴晓锋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林玉品归还原告吴晓峰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上述一、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黄进对上述第二款项及案件受理费8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4元,由被告林玉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3943号 黄坚定: 本院受理原告曹凤荷与被告黄坚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97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6日上午10点0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428号 张延峰:本院受理原告于鹏诉被告张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30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裁定受理浙江怡通工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0年11月20日指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怡通工艺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浙江怡通工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浙江怡通工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月27日(节假日除外)前向浙江怡通工艺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 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B幢二楼201办公室,联系电话:0579-89897789、13757922731。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怡通工艺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怡通工艺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2月5日上午10:0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1003民初4038号 陈海华:本院受理原告王杏珠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40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海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杏珠货款7700元,并赔偿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3246号 林巧琴:本院受理原告徐海云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林巧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海云借款2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林巧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初7672号 袁东耀:本院受理傅庆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81民初7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2020)浙1081民初7600号 吴旭东:本院受理潘仁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81民初7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0年10月9日第5版和第8版中缝刊登的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民初5694号,内文开庭信息应更正为“2021年3月2日9:50,在2号审判庭(东门二楼)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20年5月6日第3版和第10版中缝刊登的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2民初613号,黑体字部分及内文被告“柯桂元”应为“柯佳元”,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