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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6版:市井事

一审判决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依然采用人脸识别进园方式

“人脸识别第一案”昨二审开庭

  本报记者 张宇洲 胡宗昊 通讯员 钟法 

  昨天,备受关注的“人脸识别第一案”二审在杭州市中院开庭。

  事情源于原告郭先生的一次消费经历。去年4月,杭州的郭先生花了1360元购买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他和妻子还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录入指纹、拍照。去年7月、10月,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先生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

  郭先生对园方采用人脸识别方式入园的方式感到不满,在沟通无果后,于去年10月28日向富阳区法院提起诉讼。他要求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并以野生动物世界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年卡卡费、交通费,删除个人信息等。

  今年11月20日,富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先生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先生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但是郭先生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也就是说,野生动物世界依然沿用仅能通过人脸识别入园的格式条款。

  双方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在昨天的二审庭审现场,法官概括两大争议焦点:如何评判野生动物世界收集使用郭兵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和一审判决关于个人信息删除的处理是否妥当。

  庭上,郭先生表示办卡时出于时间紧迫的考虑,配合园方拍照录入指纹。但后来园方在未告知其他入园方式的前提下,要求他刷脸入园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安全法,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权、选择权和知情权。

  而野生动物世界方则表示,选择使用刷脸的方式,主要是为了提高游客入园效率。录入游客照片信息也是在年卡用户无法顺利入园情况下的辅助方式。

  在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前会议的基础上,对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该案将择日宣判。

  庭后,郭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删除他的人脸信息,但他认为这没有保障,“这仅仅是野生动物世界单方面的告知,是否落实无法查证。”因此,他提供了补充证据,要求在第三方见证下,确保自己的个人信息确实删除。

  郭先生表示自己再次上诉的主要诉求,就是希望法庭对于园方采集指纹和人脸信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确认,这不只是为了他个人的权益,更是希望引导社会引起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视。

  延伸阅读

  法学专家认为难点在于事实认定 杭州拟立法规定小区物业不得强制“人脸识别”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的危害,对其的处理规则也较一般个人信息更为严格。”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认为,相比于其他个人信息,人脸信息遭盗用可能会对个人造成更严重的危害。

  高艳东表示,人脸信息的合法采集需要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出于特定的目的、具有充分的必要性,才能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比如,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个人信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于部分敏感个人信息,还需要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其他限制,其范围需要法律、行政法规的进一步规定。”互联网时代,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难点在事实认定上,“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呈现出共享化与开放化的特点,因此难以确定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问题的原因,难以认定特定行为与特定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于本案,高艳东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的核心是合同纠纷,包括告示、通知内容的效力问题,是否存在违约和欺诈等问题,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根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合同法,而不是出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尽管如此,此案还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民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增强民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人脸识别技术被越来越多的行业和领域使用,如何保证民众的个人信息安全?杭州就拟立法对小区使用人脸识别设备作出规范。记者了解到,12月28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提交杭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修改稿提及,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通行区域或者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16 “人脸识别第一案”昨二审开庭 2020-12-30 2 2020年12月3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