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苍人社监理决字﹝2020﹞6号
被处理人:苍南县炽焰游泳健身馆 法定代表人:朱方毓 地址(住所):苍南县灵溪镇康和嘉园2-3幢103、201室 2020年10月16日,潘雅洁(331081200109083025)、章晨依(330327200206187720)等6名劳动者来我单位反映苍南县炽焰游泳健身馆拖欠其劳动报酬。经查明,你(单位)在从事游泳、健身服务等经营活动中,作为劳动用工主体,在2020年9月至2020年10月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潘雅洁、章晨依等6名劳动者劳动报酬27576.58元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涉嫌对劳动者潘雅洁、章晨依等6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一案立案调查。2020年10月2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苍人社监举字〔2020〕18号),要求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供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等有关证据材料,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本机关于2020年11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苍人社监令字〔2020〕16号),责令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支付潘雅洁、章晨依等6名劳动者劳动报酬27576.58元,你(单位)仍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潘雅洁、章晨依等6名劳动者劳动报酬。以上违法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处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被处理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2、《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2份、潘雅洁、章晨依等6名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投诉人身份信息。 3、潘雅洁、章晨依等6名劳动者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聊天记录1份,苍南县炽焰游泳健身馆法人朱方毓出具的欠条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投诉者与被处理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0年12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苍人社监理先告字﹝2020﹞6号),将本机关拟作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理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告知了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理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之规定,经本机关研究决定,对被处理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责令向潘雅洁、章晨依等6名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共计贰万柒仟伍佰柒拾陆元伍角捌分(即27576.58元)。2、责令按应付劳动报酬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潘雅洁、章晨依等6名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共计壹万叁仟柒佰捌拾捌元贰角玖分(即13788.29元)。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处理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苍南县灵溪镇府东小区11幢1楼 邮政编码:325800 联 系 人:杨介聘、温作杰 联系电话:0577-59972601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