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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单位:人民币元
注:1.以上本金、利息的基准日为2020年8月18日,本金利息实际金额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具体金额或管理人确认的金额为准。
2. 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

  根据龚超艳与浙江盛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浙江盛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已依法转让给龚超艳,浙江盛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龚超艳履行相关义务。龚超艳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在公告之日起向龚超艳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联系电话:18329062757、0571-28091700

  特此公告。

  龚超艳

  浙江盛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4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2021-01-04 2 2021年01月0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