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召集员工饮酒, 1人醉酒后身亡
家属向用人单位及在场人员索赔,3人被判担责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罗锦雯
疫情防控期间,临海一家娱乐会所居家隔离的员工觉得无趣,便聚在一起喝酒,谁知酿成了悲剧。
去年2月20日,这家会所员工、居家隔离的林某打电话给方某相约晚上一起喝酒,2人叫上了李某。当晚又叫来了孙某等人,7个同事一直喝到半夜。期间,周某帮忙炒菜和在一旁打理。
21日1点多,李某女友发现联系不上李某,便打电话给方某。方某这才发现,李某脸色发黑发青、嘴唇发紫。李某随即被送往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饮酒引起的急性乙醇中毒是导致李某死亡的主因,自身患有的心肺疾病为辅助死因。
李某亲属认为,该娱乐会所和一同饮酒的方某、林某等均负有一定过错,于是起诉至临海市法院,要求9名被告共同赔偿59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方某和林某是本次饮酒行为的组织者。方某对参加者饮酒后可能处于危险状态未作合理安排,没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林某等将饮酒过量的李某放置在床上休息后离开,未尽到合理的照顾等避免危险发生的注意义务。
至于原告提出的方某、黄某分别为该会所经理、总经理,没做好管理职责,应当由会所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方某虽然是娱乐会所经理,但停业期间饮酒行为与职务行为无关;总经理黄某没有参与饮酒,无须承担注意义务。
而周某没有参与饮酒,只是自愿帮助做饭,也不应承担共饮后的注意义务。
李某作为成年人具有正常的认知能力,熟知自己的酒量及身体状况,对自身负有安全保障责任。同时,李某自身患有的心肺疾病在其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因此李某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经法院认定,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总计149万余元。组织者方某、林某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酌情确定2人各自承担4%的责任;共饮者何某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承担2%的责任。最终判决方某、林某各赔偿6.1万余元,何某赔偿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