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首例民事公益诉讼
猎捕野生鸟类被判赔1万余元
本报记者 蓝莹 实习生 杨依依 通讯员 慕煊
本报讯 1月6日,平阳县法院开庭审理平阳县检察院起诉被告吴某刚、吴某英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这是民法典实施后,浙江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11月14日,吴某刚与其母吴某英来到平阳县闹村乡某处山上,将9张捕鸟网整理后投入使用,用以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截至同年11月19日上午,两人共捕获鸟类39只,后于当日上午7时许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被捕鸟类中,1只为斑头鸺鹠,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名录;其余38只为白眉鸫,属于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经鉴定,生态资源损失费用为11100元。
平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刚、吴某英非法猎捕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连带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判决二人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用11100元,并在温州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介绍,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补充了“生态破坏责任”,将该章修改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并且明确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和内容,规定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并明确了赔偿损失和费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