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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1月13日

  (2020)浙0324民初4663号

  谢鸣威:本院受理温州南力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谢鸣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南力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42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20年8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8元,由被告谢鸣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25民初3189号

  徐伟:本院受理原告钱刚与被告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825民初318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徐伟归还原告钱刚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诉讼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贷款利率即LPR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溪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25民初717号

  郑庆林、李赛茶、金华市豪尔康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龙游广源木业有限公司、李福春、姚惠芬、齐慧宾、郑庆林、李赛茶、金华市豪尔康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825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浙江龙游广源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 649373.71元及其利息(截至 2020年 10月 14日的利息为 3101.6元,此后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二、李福春、姚惠芬、齐慧宾、郑庆林、李赛茶、金华市豪尔康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325元,由浙江龙游广源木业有限公司、李福春、姚惠芬、齐慧宾、郑庆林、李赛茶、金华市豪尔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湖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5643号

  李谊华: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56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4月7日)。一、判令被告李谊华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4574.68元及透支利息、违约金(暂算至2020年9月6日的透支利息、违约金5921.12元,自2020年9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上述金额暂计为90495.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1年4月8日0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5653号

  陈丹: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565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4月7日)。一、判令被告陈丹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4774.1元及截至2020年9月17日的利息、费用等合计5121.03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违约金,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上述利息、费用、违约金、律师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暂计金额为20895.1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陈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1年4月8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24民初4837号

  浙江省缙云县木栗乡外前村207号周挺云: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挺云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送达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4民初483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周挺云立即偿还原告透支本金5717.79元及利息、滞纳金(已按约定计算至2020年9月14日为6402.53元,按月利率2%计算为2475.21元,以后按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周挺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3月3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26破16号之一

  2020年10月19日,本院根据章家飞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市宁海县腾男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市宁海县腾男电器有限公司已被管理人确认的债务金额为54253224元,但其名下无可供分配财产,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并且,债务人宁波市宁海县腾男电器有限公司财务账册去向不明,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当终结破产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于2020年12月30日裁定宣告宁波市宁海县腾男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宁波市宁海县腾男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海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1月11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6民初5928号,被送达人信息应为“ 刘继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83****8056)”,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1-01-13 2 2021年01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