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置,要不要交物业费?
通讯员 张茹颖
“我没住在这里,没享受到物业服务,为什么要交物业费?”一些业主买房后并没有马上入住,因为房屋空置着,就拒绝缴纳物业费,从而引发纠纷。近日,仙居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李女士在仙居县城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小区业委会与仙居某物业公司签订《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然而,李女士自房屋交付后一直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上门粘贴催告单,都没得到回应。2020年11月,物业公司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支付尚欠的2017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30日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2380元。
庭审中,李女士辩称,自己从未与原告签过合同,也不知晓小区是否成立业委会,原告无权向她收取物业费。并且,她的房屋一直空置着,尚未装修入住,从没享受过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所以不应该支付物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作为被告所在小区业委会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其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为包括李女士在内的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后,有权按合同约定向各业主收取物业费。及时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主要义务,被告关于其未入住未享受物业服务不应支付物业费的抗辩,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支付物业费12380元。
法官说法:
像李女士这样有“没入住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不用交物业费”想法的人不在少数。其实,物业费包括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绿化养护费,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服务。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打扫清洁,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需一分不少地支出。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成本并没有因入住率低而减少,业主不支付物业费极易造成物业服务企业无法正常开展物业服务,进而对已正常缴纳物业费的业主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影响小区秩序。
根据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