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1月27日

  (2020)浙0281民初2973号

  周晓伟(332626198011070575):本院受理原告徐钱江诉被告李忠漂、第三人周晓伟、黄吉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天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丈亭法庭第三审判庭(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人民路1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91号

  台州八匹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武迪(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92****2514):戎长新与武迪、台州八匹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武迪、台州八匹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26934.1元;2、依法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对上述诉讼请求的第一项的赔偿费用在交强险、商业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3日9:0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88号

  韩春梅、夏诗可: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逍林镇金梦制衣厂诉被告韩春梅、夏诗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56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红莲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4月12日8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253号

  沈广洲: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岑利尚布行诉被告沈广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沈广洲支付货款1686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红莲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4月12日15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2066号

  谭元胜:本院受理原告陈娟娥诉被告陈丹群、谭茜予、谭元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原告与谭玉明、被告陈丹群于2005年2月4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有效;2.被告陈丹群、谭茜予、谭元胜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支付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过程中初始登记时发生的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4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2156号

  孙治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匡堰镇洋洋针织服装厂与被告孙治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3日8时4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9026号

  诗可、韩春梅:本院受理原告吴乃军诉被告夏诗可、韩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90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夏诗可、韩春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吴乃军货款28 384元。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被告夏诗可、韩春梅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3401号

  徐桃(身份证号:5227251993****1950)、张大先(身份证号:5224241996****314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桃、张大先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91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桃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72982.27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72982.2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徐桃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张大先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徐桃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大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桃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7元,减半收取计843.5元,由被告徐桃、张大先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徐桃、张大先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4067号

  郑胜勇(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4****4313)、金小燕(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4****520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胜勇、金小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请求判令被告郑胜勇偿还原告代偿款32 582.43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2 582.4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被告金小燕对被告郑胜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8日上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破88号

  本院根据上海祥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温州龙湾五金紧固件厂(普通合伙)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7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温州龙湾五金紧固件厂(普通合伙)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3月8日前,向温州龙湾五金紧固件厂(普通合伙)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8-9层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谢瑶瑶18106765800,谢海秋17858955184)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龙湾五金紧固件厂(普通合伙)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龙湾五金紧固件厂(普通合伙)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3月30日下午2:30时在第2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龙湾五金紧固件厂(普通合伙)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36号之一

  2018年11月21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瑞安市明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瑞安市明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目前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不足420万元,债权人确认的无争议债权为22593497.67元。本院认为,债务人瑞安市明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宣告瑞安市明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破38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根据王忠科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九诺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2月1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8-9层,邮编:325000,联系人:谢瑶瑶、谢海秋,联系电话:18106765800、88996852),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2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地址:浙江省龙港市海港路1180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2民初4660号

  鲜思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罗家发、鲜思林、梁桂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2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3民初4845号

  蒋美红: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信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美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3月29日10:00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965号

  谷才福: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洪渝日用百货商行与被告谷才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谷才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洪渝日用百货商行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07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9时在义乌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20586号

  杨国文:本院受理原告方华平与被告杨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杨国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方华平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煤款人民币126457.9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义乌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20709号

  董朝奎:本院受理原告应贵钦与被告董朝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董朝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应贵钦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961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4月27日9:20,在义乌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34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浦江兴昌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16日指定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为兴昌公司的管理人。

  兴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2月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兴昌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3月5日前向兴昌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89号原浙江百炼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张凯源;联系电话:1539435194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兴昌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兴昌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3月12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兴昌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 0726 破 2 号

  本院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裁定受理浦江冠山锁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对浦江冠山锁具有限公司与浙江浦江信佳工贸有限公司的 合并破产清算申请,并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浙江浦江信佳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 务负责人应在 2021 年 2 月 12 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 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 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 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浦江信佳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1年4月8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号豪森智慧谷B区2幢,联系人:金律师,联系号码:13757988530)申报债权, 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9时通过非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浦江冠山锁具有限公司与浙江浦江信佳公司工贸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一案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 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 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 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 0726 破 2-1 号

  2021 年 1 月 15 日,本院根据浦江冠山锁具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冠山锁具有限公司与浙江浦江信佳工贸有限公司的合并破产清算申请。现依法向浙江浦江信佳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 0726 破申 2-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受理浦江冠山锁具有限公司与浙江浦江信佳工贸有限公司合并 破产清算申请。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 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656号

  斯小叶:原告陈钏诉被告斯小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斯小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钏借款人民币13500元并按2020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偿付从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1破37号

  我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浙0781破3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兰溪市华隆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因兰溪市华隆纺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债权清偿工作已完结。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19)浙0781破37号之六民事裁定书,终结债务人兰溪市华隆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82民初8827号

  葛勤谊:本院受理原告丁宇斌与被告郑仕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被告郑仕俊申请,本院审查后,现通知你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882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丁宇斌起诉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郑仕俊立即归还原告投资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8时15分在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王洋洋、人民陪审员蔡爱琴、人民陪审员李小珠。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7 破字1号

  本院根据夏木林的申请在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浙1127 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景宁畲之坊油茶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景宁畲之坊油茶 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景宁畲之坊油茶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 于2021年3月5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城北街368号绿 谷信息产业园山山梦想城A座6楼;联系电话:18858571711;联系人: 叶昕妍)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 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 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 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 权利。浙江景宁畲之坊油茶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 浙江景宁畲之坊油茶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3月9日上午09: 3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 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 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 指派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1-27 2 2021年01月2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