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公开(2020)浙0109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的公告
原告宁波和氏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纳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浙0109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本院认定原、被告均在天猫经营各自的旗舰店,销售婴儿床等产品,双方属于同行业竞争者。2018年4月,被告杭州纳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店铺“faroro旗舰店”发表《farska生产车间大揭秘(黑心小作坊有图有真相〉》、《farska生产车间大揭秘(续)(刚爆料就仓库整顿不是心虚是什么)》、《暴利商家farska污蔑对手(farska的真实面目)》三篇文章,文章中使用了大量贬低性语言,进行否定性评价,系对原告宁波和氏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相关公众在看到这些言论后,必然会对原告经营的产品质量以及是否诚信经营产生怀疑,原告的商誉也必然因此受到损害,有悖于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被告虽已删除其发表的三篇文章,但应承担消除影响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本院判决内容如下:一、杭州纳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天猫店铺“faroro旗舰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五日就其商业诋毁行为发布对宁波和氏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由本院登报公开判决内容,相应登报费用由杭州纳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二、杭州纳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宁波和氏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55 000元;三、驳回宁波和氏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书详细内容见裁判文书公开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