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催告
武建房征〔2021〕2号
被征收人:陈敬东,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城北狮子巷5号,身份证号码:330325197011074315
为实施旧城区改造,推进古城保护建设开发等公共利益的需要,2017年11月7日,武义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武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武政征字[2017]1号),并进行公告,决定对武义县城西三期A、B、C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本次房屋征收部门为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武义古城保护建设指挥部。
登记在被征收人陈敬东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武义县城北狮子巷5号(房屋所有权证:武字第20100353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武国用(2010)第003577号)房屋被列入本次房屋征收范围。登记建筑面积:194.1m2,核定征收建筑面积317.59m2,房屋用途为住宅。经武义县中正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总计补偿金额为人民币6078474.76元(包括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5302448.65元、附属物22560.76元、搬迁补偿费6411.08元、非公寓式选择公寓式奖励530244.87元、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奖励95277元、临时安置费121532.4元)。房屋评估结果已在征收区域范围内进行了公示。
2018年4月18日,本机关与你签订了《武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征收范围签约期限内签约率已达到90%以上,该协议已生效。根据《协议》第五条约定和2018年4月29日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城西三期A、B、C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及房屋腾空期限的公告》(武政告[2018]8号)规定,你应在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搬迁腾空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和《协议》的约定,本机关责令你在收到本催告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以下协议义务:
1、到武义古城保护建设管理委员会(具体地址:武义县城小南门33号,联系人:黄晖,联系电话:13566935203)办理领取搬迁补偿费6411.08元、临时安置费121532.4元的相关手续并领取款项;
2、腾空并向本机关交付被征收的房屋。
如你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对你作出责令限期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武义古城保护建设管理委员会(具体地址:武义县城小南门33号,联系人:黄晖,联系电话:13566935203)提出书面的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