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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案卷

700万元资产转让款,买方到底该不该付

检察硬气监督,企业终于拿回迟来6年的卖房款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曹朱崟 

  “多亏你们,公司才拿到这笔钱!”近日,浙江某药业公司(下称“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来到嘉兴市检察院,送上一面写有“精准监督彰显检察担当 履职尽责护航民企发展”的锦旗。

  不久前,在检察机关抗诉下,省高院经再审,对药业公司与浙江某技术公司(下称“技术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认定作为买方的技术公司无权就转让款的支付行使履行抗辩权。时隔6年,陈某所在的药业公司作为卖方,终于拿到了全部转让款。

  资产交易陷入僵局

  2014年6月,位于海宁的药业公司将其房地产及附属设施以3650万元的价格整体转让给技术公司,双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并约定分4个阶段完成转让交接工作。

  根据协议,技术公司依约在协议签订5日内支付了首笔500万元转让款。2014年9月3日,药业公司办理完毕相关办公楼、宿舍楼等房屋的移交手续,技术公司却延期3个多月后才支付了第二笔1000万元转让款。之后,在药业公司积极协助下,2015年1月29日,技术公司取得全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按照双方约定,原本到此时,技术公司需支出第3笔共2000万元的转让款。但拿到相关权证,技术公司仅支付了第3笔转让款中的900万元,此后以药业公司未完成污水处理池清理为由,拒绝支付第3笔转让款的后续尾款。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交易陷入僵局。

  踏上维权路

  2015年5月,药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技术公司支付转让款尾款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等。诉讼期间,技术公司在相关部门调解下支付了400万元,但这笔款项的到账并没能打破僵局。

  之后,一审法院判决技术公司支付药业公司转让款7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283万余元。双方公司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签署《资产转让清单》,药业公司未完成污水处理池垃圾清理等工作,技术公司延迟支付第2笔1000万元转让款及不支付第3笔转让余款,属先履行抗辩权的正当行使。鉴于二审庭审中技术公司承诺自愿再支付600万元,故二审法院判决技术公司仅需向药业公司支付600万元转让款。

  “我们基本上完成了协议约定的绝大部分义务,并没有恶意不履行合同,技术公司却迟迟不付清剩余大部分款项,怎么还有道理了?”陈某想不明白。2018年1月,药业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6年纷争划上句号

  技术公司是否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不当行使问题?嘉兴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全面梳理调查,并围绕先履行抗辩权这一核心问题,对交易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审查。

  经查实,药业公司在2014年9月3日前已将综合楼、一号楼、三号楼、传达室、食堂、危险品库、大门、宿舍楼、消防泵房、变压器房的钥匙交付技术公司,技术公司并未拒绝接受钥匙或载明相关情况,双方也签署了一系列证照资料和相关资产的移交清单。因此可认定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资产的转移接收,并签署《资产转让清单》,完成了合同义务,技术公司延迟支付第2笔1000万元转让款,不属于正当行使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要求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具有对价关系和先后履行顺序。”嘉兴市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介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以保护期限利益、顺序利益。但根据《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双方并未明确污水处理池垃圾清理工作与第3笔转让款支付之间的先后顺序,从已查明的事实看,药业公司已经履行绝大部分合同义务,且办理完毕产权证过户手续,综合双方转让大型厂房的搬迁清理工作繁多复杂,技术公司仅因药业公司未完成部分垃圾清理工作,主张其有权行使全部第3笔2000万元转让款的先履行抗辩权,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技术公司延期支付或拒不支付转让款的行为,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正当行使。

  最终,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再审改判技术公司支付药业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349万余元并继续支付药业公司剩余转让款及相应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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