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邻居吵架后,次日凌晨她服下农药
邻居该承担责任吗?法官说:不!
《都市晨报》 汤旭 李梦瑶
近日,江苏徐州铜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
陈某与王某系邻居,因琐事曾多次发生争吵。在一次激烈争执中,警方出面对双方展开调处。然而次日凌晨,王某服下农药自杀,好在抢救及时,转危为安。
事后王某认为,陈某应当赔偿自己医药费等各项损失4万余元。对此,法院如何判决?
双方争吵后,一方喝农药自杀
2020年4月26日中午,陈某到王某家的养鸡场,对王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警方出警展开调处。次日凌晨,王某服下农药自杀,后经抢救转危为安。
王某认为,陈某多次公然辱骂自己及家人,给自己精神造成极大伤害,这是自己服下农药的直接原因。为此,王某向铜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赔偿各项损失4万余元。
陈某辩称,王某也曾在村里辱骂、殴打她,警方出警后,经调解,王某赔偿了医药费3200元,之后王某怀恨在心,仍多次辱骂自己。2020年4月26日,王某再次辱骂她,自己予以回击,警方也作出警处理,该事件本已终结。次日凌晨,王某服下农药,很明显与自己无关。
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喝农药的直接原因系被告辱骂造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本案中,原告作为成年人,对自身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有清晰认知。与之争吵的被告在没有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情况下,不能预知原告服毒自杀,故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伤害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本案系一般侵权过错责任。事发前,原、被告双方已有冲突,并在警方调解下,原告赔偿了被告医疗费,双方当时约定,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案件一次性处理了结。但仅隔10余天,双方再次发生矛盾。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刻意发难,言语过激,通过辱骂的方式贬损原告,以致原告精神受到严重刺激或承受巨大压力并因此服毒自伤,故被告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不应视生命为儿戏
据本案主审法官张小舟介绍,这是一起涉及因果关系及过错责任认定的典型案件。
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事发当日早晨,原、被告发生矛盾后,民警已处理解决矛盾,被告却于第二日凌晨自服农药,不能认定前后存在因果关系。在纠纷已经调解处理的情况下,双方均不应再因此出现过激行为。
原告作为成年人,应该了解,自服农药会给自己带来严重伤害,更无助于解决任何问题,自杀不是其作为成年人面对问题的理性选择,公民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勇于承担社会和家庭责任。
另外,张小舟提醒大家,医保一般不予报销因自杀所产生的治疗费用,这也是国家从另一方面提醒大家珍爱生命,理性面对生活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