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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法庭上

种下的是黄桃,结出的是水蜜桃?

  本报记者 许梅 王小云 张宇洲 通讯员 童法 俞瑜 陈晓丽 何赛丽 吕红辉 刘鹏程

  时间:3月7日

  地点:三门县法院

  辛辛苦苦培育了两年的黄桃桃苗,结出的竟是销路不佳的普通水蜜桃。果农王某发愁之余,一怒之下把苗商告了。

  2016年,王某找邻村的苗商叶某购买桃苗。叶某力荐“国庆旗黄金桃”品种的桃苗,说这个品种的桃子表面金黄,肉脆味甜,香气扑鼻,还非常耐储存,“而且是10月左右成熟,正好卖个好价钱”。一听有这么多优点,王某一下买了500株桃苗。

  两年后,桃树挂果。但令王某吃惊的是,这些桃树的结果期不仅比预期提前了两个月,而且果实看起来也只是普通水蜜桃。更让他气愤的是,果子表面坑坑洼洼,品相不佳,果肉里还有木质化斑点,十分影响口感。

  王某为此多次联系叶某,但叶某每次都说是王某管理不当所致,只要按照他指导的种植方法就能改善。

  出于对朋友的信任,王某又继续种植了1年,但结出的桃子依旧如此。王某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专家反馈称,可能是苗木品种存在问题。

  2020年6月,王某将叶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司法鉴定。经鉴定,这些桃树并不是叶某所说的黄桃品种,且三门的土壤条件不适合种植王某购买的品种,所以果实上才会表现出病虫危害等综合症状。而综合移除桃树等各项费用,王某的损失达5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和叶某形成事实买卖关系,叶某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某发现问题后,没有及时止损,2019年10月之后的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另外,鉴定机构出具的成本损失和利润损失数额系基于一种理想的状态,叶某出售该批次桃苗的总价款不高,违约损失的认定也应考虑叶某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考量,法院最后判决由叶某赔偿给王某经济损失及各类费用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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