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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法庭上

买新房“送”配电房,能不能退房?

  时间:3月17日

  地点:桐乡市法院

  花300多万元买了新房,好不容易等到交付,却发现配电房等公共设施就在自家房屋正下方。这下,开心变成了糟心。

  2018年底,李女士想给女儿买套房,考察了多个楼盘,最终在某楼盘销售员的推荐下,认购了一套价值300余万元的期房,并全额付清了房款。

  2019年9月底,李女士满怀喜悦地前往办理收房手续,结果却发现新房对应的地下层设计了配电房、生活泵房、弱电机房、风机房等设施,顿时觉得难以接受。

  李女士认为这会影响日常生活,多次上门和开发商交涉退房事宜,但开发商以合同已告知、不影响居住使用等理由拒绝退房。

  于是,李女士将开发商起诉到桐乡市法院,要求撤销购房合同。

  “李女士顾虑的这些设施,不会影响居住使用,也没损害她的合法权益,所以没有告知的义务。而且,购房合同中也告知了小区内有配电房的相关事实。”庭审中,开发商这样答辩。

  法院调查确认,李女士在购房前就提出房子要远离配电房等设施,但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书只是笼统载明“本项目内有配电房”“小区设有配电房、开闭所、物业管理用房,可能有噪音、辐射等影响”,开发商没有在合同中或者以其他方式向李女士披露该房屋地下设置了配电房等多处配套设施,显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李女士错误地认为此房环境好,进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使其购房目的和需求不能完全实现。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请。一审宣判后,开发商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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