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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17日取走了判决书,22日才签收?

当事人被罚8000元,EMS被罚5万

  通讯员 陶琪姜 

  本报讯 明明已亲自收取了裁判文书,却否认已经签收;为证明尚未过上诉期,让EMS为自己出具虚假的送达记录……这个“机关算尽”的当事人,因严重妨碍诉讼秩序,日前被宁波市海曙区法院罚款8000元。而因未尽职调查就应当事人要求出具送达证明,EMS洪塘营业部也被罚款5万元。

  毛某是一起劳动争议案的原告。案件审结后,2月11日,海曙区法院采用EMS法院专递的方式,向毛某送达民事判决书。3月9日,毛某提出上诉。由于EMS的送达记录显示裁判文书已于2月11日送达,法院工作人员便告知毛某已过上诉期,但毛某却说她没有收到判决书。于是,案件承办人对文书送达情况展开调查。

  这一调查,发现负责送达的EMS洪塘营业部于2月11日将涉案裁判文书直接放置于菜鸟驿站,未按法院专递规定进行上门送达。根据菜鸟驿站的记录,这份快件在2月17日已经被取走。就在调查期间,毛某又通过移动微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明:EMS洪塘营业部出具的投递邮件清单,证明她于2月22日签收了快递。

  通过调取菜鸟驿站的监控录像,承办人发现,2月17日从菜鸟驿站取走快件的就是毛某本人。

  原来,EMS洪塘营业部在没有尽职调查的情况下,按照毛某的要求出具了送达记录。

  鉴于双方的行为已严重妨碍诉讼秩序,在毛某提交悔过书的前提下,海曙区法院对毛某及EMS洪塘营业部分别作出了罚款8000元与5万元的决定。

  同时,针对EMS法院专递送达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海曙区法院还向EMS法院专递的主管单位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加强对投递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规范送达凭证的出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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