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6版:说法

遛流浪狗 未牵绳撞伤他人

喂养者要赔偿吗?

  邱瑭 

  “你的狗没有牵绳,把我撞伤了,必须要赔偿的!”

  “我冤枉啊,这条狗不是我的,我只是好心喂养,带它遛一遛,怎么就要我赔偿呢?”

  近日,湖州南浔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因遛流浪狗未牵狗绳撞伤他人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案件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去年7月4日早上8点多,骑着电动自行车去上班的李某照常行驶在南浔区东双线公路上。突然,一只未牵狗绳的大狗从对面路边横穿过来,李某躲闪不及,与狗相撞,电动自行车随即连人带车摔倒在地。报警后,交警部门认定遛狗的杨某负全部责任。

  李某这一摔摔得可不轻,造成左肩大结节骨折,不仅需要开刀做手术,而且住院加休养要三个月时间,前后花费医药费共计5500余元。出院后,李某问杨某讨要包括医药费、误工损失等共计3.6万余元,但杨某拒绝支付。为此,李某一纸诉状,将杨某诉到法院。

  “我是在塘上养鱼的,10天前,这只狗一直在塘边转悠,到晚上都没走,我看它可怜,便给它喂了点东西吃。”杨某说,此后几天,这只狗就一直在塘上陪伴着他。调解时,杨某也一直强调自己只是“好心喂养”,并非狗的主人,应由狗主人承担损害赔偿。

  法官认为,杨某是狗的实际管理人,在遛狗时未牵狗绳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找到了狗主人,杨某事后还是可以向狗主人提出相关权利主张。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杨某当庭给付赔偿款2.5万余元,该案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杨某在喂养流浪狗时,让流浪狗对其产生了一定的依赖,构成了事实上的豢养关系。因此,对于撞伤李某,杨某要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从2021年5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施行。其中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因此,遛狗不拴绳或不佩戴犬牌,将涉嫌违法。

  对于流浪动物,建议将它们送往专门收容机构,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收养,并通过接种疫苗、圈养、拴链等方式防止其对他人造成伤害。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6 遛流浪狗 未牵绳撞伤他人 2021-05-12 2 2021年05月1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