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摔伤 骑车人起诉路管部门被驳回
法官:违法行驶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
见习记者 李琪桉 通讯员 徐国苓 孙利琴
凌晨在机动车道上驾驶电动车,驶过坑陷时摔伤,骑车男子遂将该路段的管理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然而,一二审法院都没有支持他的诉求。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9年7月的一天凌晨,小费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车,行驶在湖浔大道的机动车道上。因为天黑,小费没有观察到路面上有处坑陷,驶过时,一不留神摔了个人仰车翻。小费的手摔伤,电动车也受损。
事故发生两天后,小费补报警。交警部门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及损害后果等予以确认,但并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之后,小费几次找到该路段的管理部门索赔未果。去年8月,小费以道路管理者对道路上的坑陷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其摔伤为由,将路管部门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近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在夜间,原告小费违反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的法律规定,驾驶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电动自行车在驶过坑陷时脱离小费后仍向前继续行驶较远车程,由此可以推定小费行驶车速较快。小费在庭审中也承认当时自己只顾红绿灯,没有观察地面情况。据此,法院认为,小费违法行驶与未尽谨慎驾驶义务的行为,是致使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此外,法院认定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根据事件发生的地点来看,案涉道路是区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城市交通干道,往来车辆较多且常见重型运输车辆,机动车路面偶发轻微的、对机动车正常行驶基本无碍的坑陷在所难免。对于此种坑陷,相关部门仅可定期填平修理避免路面破损情况加剧,而无法完全排除该种风险,否则既影响交通通行效率,亦对相关部门苛责了过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法院认为小费违法行驶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故驳回其诉求。
一审宣判后,小费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湖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不仅极大地影响了交通秩序,而且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图方便驶上机动车道,有的甚至开得飞快,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每名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自觉安全驾驶,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