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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7月7日

  (2021)浙0282民初3051号

  刘秋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秋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452159.76元、利息损失359 020.39元及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52159.7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垫款利息损失以及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21破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廖国、文云辉、杨曼的申请,于2021年4月29日裁定受理湖州魔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指定湖州正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湖州魔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湖州魔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1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148号四楼;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夏雯;联系电话:0572-8067325,13655825637;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州魔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湖州魔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财务责任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本院指定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不提交和移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定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9:00在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703号

  潘仁忠:本院受理原告王芳与被告潘仁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王芳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 650元,合计诉讼费1750元,由原告王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2民初750号  肖万贵:本院受理原告吴江与被告肖万贵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4028号  施春卫: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谢顺波电讯器材商行为与被告施春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4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3949号  刘翠斌:本院受理原告丁丰平为与被告刘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4222号  叶荣金:本院受理原告罗梅金为与被告叶荣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4272号  王玉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笑玲与被告王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4272号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准许原告方笑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笑玲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4378号  王鑫华:本院受理原告陈光克为与被告王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5185号  史大飞:本院受理原告姬剑为与被告史大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5303号  邱高顺:本院受理原告朱文斌为与被告邱高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610号

  金华市西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山谷道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西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98479元及利息,时间从 2020年9月起至2021年 5月31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4.35%计算,利息总计3236.68元,利息加本金共计101715.68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635号

  徐金枝:本院受理原告吕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徐金枝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吕岚借款263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5年5月19日止利息42万元,以26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8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4400元,由被告徐金枝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239号  李红方:本院受理原告方忠心与被告李红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李红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颗粒款3738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0月12日9时在本院第20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663号  陈锡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彪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3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0月13日上午10: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065号

  何钰钢:本院受理原告郑丽敏与被告何钰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188000元,合计438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6年6月17日计算至2019年8月17日止,以后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5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066号

  江艳针:本院受理原告盛红兵与被告江艳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江艳针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5日上午10点在本院第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378号

  陈自由:本院受理原告方聪聪诉被告陈自由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不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方聪聪与被告陈自由离婚;二、原告方聪聪与被告陈自由的婚生儿子陈常龙由原告方聪聪抚养成人,由被告陈自由每月支付陈常龙生活费800元(自2021年7月1日起支付至陈常龙年满18周岁止),于每月的10日前付清,今后发生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正式发票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于每年的9月10日前付清(支付至陈常龙年满18周岁止)。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50元,由原告方聪聪承担。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604号

  胡真法、王照艳:本院受理原告张必胜诉被告胡真法、王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5074号  衢州市青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茂庆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802民初5074号案件的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欠款及利息114983元和律师代理费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2828号

  陈志华:本院受理原告翁利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802民初282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21年2月24日为84000元);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822强清1-2号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裁定受理常山菲达交通实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指定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清算组。2021年6月25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称清算组已按债务清偿方案对各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分配并已分配完结,申请终结常山菲达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6条、38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裁定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常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370号

  金君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诉被告金君永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透支本金38659.84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截至2020年8月27日应付的利息9688.1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904.43元,手续费876.75元,合计款项52129.15元,之后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小花、王统茂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9月22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708号

  赵晓丽:本院受理原告张崇军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1年9月26日)。原告要求被告你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15283.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8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645号

  林正方:本院受理原告陈宗明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1年10月10日)。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付草席辫货款计人民币27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 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2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5691号

  黄可情、黄泽澎、黄显坤、陈准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诉叶菊云、黄可情、黄泽澎、黄显坤、陈准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四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 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时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6月24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5281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9月17日上午9时15分”,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7-07 2 2021年07月0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