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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被催告人:江苏三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海

  本机关于2021年2月5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温龙人社监理字〔2020〕1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足额支付于泉祥、王帮寿等25名职工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共计520630元工资,并加付赔偿金共计260315元(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温龙人社监理强催字〔2021〕5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向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77-86922811,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大道166号)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9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2021-07-09 2 2021年07月0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