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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刘海英(身份证号码:4325241980****3326):

  你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本机关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卫医罚告[2021]20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卫医罚告[2021]20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内容详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angyu.gov.cn/art/2021/7/7/art_1313760_59003687.html)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7月9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1-07-09 2 2021年07月0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