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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说法

业主曝光别人乱丢垃圾被诉至法庭

监督权与名誉权的界限在哪里?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陶琪姜 

  宁波海曙某小区,总有人往电梯出来的楼道口扔垃圾,业主向物业反映多次,始终找不到罪魁祸首。为查清真相,小区物业安装了摄像头,并找到了扔垃圾的人。然而,这段扔垃圾的监控却被另一名业主曝光,一场侵权官司在海曙法院开打。近日,该案经法院调解,以原告撤诉结案,但关于监督权与名誉权的界限问题仍值得探讨。

  A先生是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一直为了小区的垃圾分类问题奔走呼号。在业主投诉楼梯口再次出现垃圾时,物业及时调看了监控录像,发现丢垃圾的人是带着孩子的B女士。A先生得知后,从物业处拿到监控录像,直接将没有打码的视频发到了业主群,并连续发了多条微信,对这种行为进行了批评。其他业主也纷纷发表评论,认为这种行为非常没有素质。当时群里有几个业主提出,A先生这种做法似乎不妥当,但很快淹没在大多数人的批评声中。

  被曝光的业主B女士觉得,自己和孩子的隐私权、名誉权受到了侵犯,将A先生和物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案件调解过程中,A先生表示,自己是因为不认识B女士,无法当面个别和B女士沟通,且为了小区的卫生环境才公布了视频。这么做也是对事不对人,目的是希望B女士不要再随手丢垃圾,毕竟小区的卫生环境需要每个业主共同维护。

  经法院调解,B女士承认自己乱扔垃圾的行为不对,A先生也表示,自己直接将B女士和孩子的视频发到业主群的行为不妥当。双方交流后握手言和,A先生在业主群里向B女士道歉后,B女士撤诉。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的司法实践中,舆论监督权和名誉权的分界线在哪里,一直有着争议。

  对此,民法典一千零二十五条首次明确了舆论监督权和名誉权的界限范围,即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且不存在失实、扭曲、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行为的,不构成民事侵权,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等因素。

  本案中,丢垃圾属于不文明行为,被告A先生为了小区卫生环境而在业主群实施舆论监督行为,本意是行使舆论监督权,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因此,B女士要求A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难以得到支持。

  但是考虑到乱丢垃圾毕竟只是比较轻微的不文明行为,特别是B女士丢垃圾时携带未成年儿童,被告一并曝光了儿童的影像,并且未对未成年人面部打码,有一定过失,行为不够妥当。因此,A先生在业主群向B女士表达歉意后,B女士撤回起诉是一个较好的结果。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9 监督权与名誉权的界限在哪里? 2021-07-22 2 2021年07月22日 星期四